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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管理

成都工业学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者: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  时间:2020年08月16日 20:08  浏览:

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考试秩序,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,保证教育考试能够客观、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,促进教风、学风和考风建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规,特制订本办法。

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各类校级及以下考试,国家级或省级考试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一章 考试组织

第一条考试的组织原则上由开课院(系)负责,涉及四个及四个以上院(系)学生必修课的考试,由教务处负责,开课院(系)协助。

第二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,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,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。

第三条各院(系)于考试前两周将正方系统中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审批,并将审批通过的考试安排通知相关院(系)、班级及监考老师。

第二章 考试命题、试卷印制和保管

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、考查两种。根据课程性质、特点、内容,考核可以采用笔试(开卷、闭卷)、口试、口试笔试兼用、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(实验、操作、社会实践)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。

第五条考试课程的命题,试卷印制和保管按照《成都工业学院本科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》(成工院【2017】82号)执行。

第三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

第六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,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校学生,均可参加课程考试。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院(系)审查。

第七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、学号、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院(系),各院(系)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,学生所在院(系)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。

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,须由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,按照《成都工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》中有关缓考的规定办理缓考手续,否则,按缺考论处。对缓考的学生,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“缺考”字样,缓考课程原则上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开学补考。

第九条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考试证和学生证(或身份证)等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考场指定座位号就坐应考。凡不按照要求携带有效证件者,不准进入考场,并按缺考论处。

第十条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开学补考。

第四章 重修

第十一条重修管理按照《成都工业学院重修管理暂行办法》(成工院【2017】92号)执行。

五章 监考、巡考

第十二条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或巡考的义务。

第十三条每一考场(或考室)原则上安排2名监考教师,60人以上的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3人。

第十四条考试期间教务处、学生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,各院(系)应安排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,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。

第十五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维护正常考试秩序,严格执行考试纪律,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。教考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:

1.提前3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,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。

2.发卷前,应重申考试纪律,逐一核查考试证和学生证(或身份证),证件不齐者不能参加考试。

3.考试时,仔细检查考场内考试情况。教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(如聊天、看手机和报刊杂志、批阅试卷等等)。

4.认真填写《考场情况登记表》。

5.要防止考试违纪、舞弊现象发生。一旦发生应及时处理,并作好详细的考场情况记载,监考教师签字。按《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
6.考试结束,应按规定时间收卷,按考试座位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。多余试卷及草稿纸必须收回。

第十六条对未全面履行监考职责者,将根据《成都工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考场纪律

第十七条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,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。

第十八条考生进入考场时,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、电子记事用具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所指定的地方。

第十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,必须携带考试证和学生证(或身份证)。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。监考、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。

第二十条校内考试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,并按规定位置就座。迟到30分钟以上者,不得进入考场;开考30分钟以内,不得退离考场。

第二十一条学生在领取试卷后,应先填写院(系)、专业、班级、班内学号、姓名及座位号。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、签字笔或圆珠笔。机读卡用铅笔填涂。

第二十二条闭卷考试中,开考前,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、书籍、笔记、资料、纸张等物品,集中放在教考教师所指定的地方。

第二十三条开卷考试中,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、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,但是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,不得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,不得进行讨论交流。

第二十四条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,考生不得将试卷、答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。

第七章 考试违纪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

第二十五条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按照《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》(成工院【2015】79号)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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